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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条例

毕业论文 (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我校的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努力提高毕业论文 (设计)质量,规范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毕业论文 (设计)的基本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综合运用和拓展所学知识,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接受完整的科学研究基础训练。

2.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使学生具备正确的设计思想。

3.进一步训练和培养学生在方案设计、查阅文献、资料搜集、实验研究、社会调查、制表绘图、经济分析、数据处理、外文阅读、工具书使用、计算机应用和文字表达等方面的基本技能和能力。

第二条  毕业论文 (设计)环节原则上集中于第8学期进行,学生集中用于毕业论文 (设计)的时间不得少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

第三条  毕业论文 (设计)环节分为四个阶段:

1. 选题;

2. 开题报告;

3. 设计或研究并撰写论文;

4. 答辩。

第四条  毕业论文 (设计)的选题原则

1.选题必须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2.选题应特别注意有利于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并能保证各专业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技能的训练。

3.工科的选题应在实际任务、具有理论探索意义、具有实际应用前景、具有创新构思的课题中选取;文科及经管类的选题需注重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提出课题。

4.选题中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

5.课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够独立完成。

6.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

7.各系(部、中心)每学年的选题应有一定比例的更新。

第五条  毕业论文 (设计)的选题程序

依据指导教师提出的毕业论文 (设计)课题或校外合作单位提出的课题,形成课题指南初稿,经系主任审查批准后以正式的课题指南向学生公布,通过师生双向选择或经协商分配,确定每名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题目及指导教师。必须做到“一人一题”,不可雷同,但可以在同一大课题下, 分别确定不同的子课题项目。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系(部)应安排学生在毕业实习以前进入毕业论文 (设计)环节。系(部)应不迟于第七学期第十五周公布选题指南。

第七条  学生应于第八学期第二周前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和先于开题报告的前期工作。各系(部)应根据本系(部)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的具体计划,安排学生在指导小组范围内作开题报告,并将具体时间、地点提前报教务处。

第八条  毕业论文 (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工程实践和教学经验的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 (设计),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由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指导毕业论文 (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非出差不可时,必须经系主任批准,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第十条  对于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的学生,系(部)可聘请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有关系(部)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掌握进度,保证质量,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每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设计)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多指导毕业论文 (设计),但必须做到所指导的学生每人一题(或子课题)。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 (设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提出选题范围,制订指导计划,使学生了解课题来源、研究目的和要求、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工作量大小以及现有的技术条件,拟订毕业论文 (设计)任务书。

2.指定中外文参考资料、主要工具书和文献检索的范围,指出文献综述的撰写方法,审定开题报告。

3.指导学生抽取样本,调查研究、实验观察、处理数据、统计分析、上机运算等各项工作,在整个毕业环节中,应按教学计划规定保证对学生指导答疑的学时数,同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课题研究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对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的撰写、修改、定稿进行全程指导。

4.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问,尽量帮助解决学生在毕业论文 (设计)阶段面临的困难。

5.做好学生外文翻译的评阅工作,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书或毕业论文。

6.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作好答辩前的辅导,包括准备答辩辞、调适临场心理和选择应答技巧等,认真填写毕业论文 (设计)考核评语并给出预评分。指导教师原则上不担任本人所指导的学生的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小组提出要求时可介绍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毕业论文 (设计)资格审查制度。取得135学分以上(含135学分)的学生方可进入毕业论文 (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 (设计)环节中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 (设计)环节,明确其目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设计)。

2.虚心接受校内外指导老师的指导。

3.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凡抄袭、套用他人成果者,其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毕业论文 (设计)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  全院的毕业论文 (设计)在分管院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毕业论文 (设计)方面的工作职责:

1.汇总各系(部)已经确定的毕业论文 (设计)课题和指导教师安排,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2.实施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中期、后期检查,对未达到各阶段进度、质量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系(部)及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3.毕业论文 (设计)结束后,组织“系(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和“优秀毕业论文 (设计)奖”评选。

第十七条  系(部)在毕业论文(设计)方面的工作职责:

1.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

2.审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动员。

3.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查。

4.配合学校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对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格式审查(审查内容见《广东培正学院本科毕业设计书(论文)规范化要求》),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复查成绩评定情况。

6.组织对申报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初评,并向学校推荐参加“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评选的毕业论文(设计)。

7.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各系(部)按专业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如有学生对答辩成绩的评定有疑义并提出申诉,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二次复核性答辩的,由系(部)领导主持复核答辩,以第二次答辩结果为准。

2.在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可由这些单位负责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人员和我校教师共同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答辩后只要求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参考意见(不向学生公布),成绩的最后评定待回校后统一进行。

3.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即A(优秀:100-90分)、B(良好:89-80分)、C(合格:79-60分)、D(不合格:59-50分)和F(差:50分以下)。要求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50%以内,其余为合格和不合格及差。

4.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半年后可申请随下届毕业生补作一次,并按学分缴纳毕业论文(设计)重修(重做)费。学生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由原所在专业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食宿自理。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包括试验记录、原始数据、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设计手稿、打印本、样品实物、电子文案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各系(部)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寄出校外发表,如需发表,必须在严守国家机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指导教师推荐,报院长或系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结束后两周内,各系(部)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总结,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和奖励

1.每年学校组织“系(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评选比例为具有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学生人数的5%。

2.“系(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作为系(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停止执行,以本条例为准。

(培正办字〔2008〕34号文附件  2008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