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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工作暂行条例

为加强教学督导作用,进一步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推动教风和学风建设,学院决定试行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制度。依据《广东培正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1.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须为我院专任教师,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2.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由各系(部、中心)推荐,报教务处审核,提交学院批准后聘任。聘任期限为一学期。

3. 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

二、管理与工作方式

1. 我院每个本科专业设置1-2名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

2.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行政隶属于各系(部、中心),教学工作由各系(部、中心)组织。督导工作由教务处领导,督导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开展日常督导工作。

3.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评课,参加教研活动和教研室会议,召开师生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并认真做好活动情况记录。

三、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岗位职责

1. 对课堂教学及实验(实践)教学开展督导;

2. 指导青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及教研教改活动进行指导,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

3. 协助各系(部、中心)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

4. 参与对课堂教学、试卷、毕业论文等与教学质量相关的检查工作;

5. 参与系部、教研室组织的专项教研教改活动。

6. 向相关系部、教研室反馈教学评价信息,也可直接向教务处反馈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量计算

1.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听课1节按照0.85系数折合教学工作量,每周听课最多不超过14节。

2.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完成学校规定的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每指导一名教师折合每周4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3. 其他专项督导工作依据教务处下达督导工作任务,按照课堂教学课时折算工作量。

4.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不计算超课时工作量。

五、督导工作考核

1. 教务处负责对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督导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系(部、中心)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2. 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在学期末应对本学期完成督导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广东培正学院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考核表》。

3. 各系(部、中心)和教务处督导室根据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完成督导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培正教字〔2011〕11号文附件  2011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