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我院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单位(部门、教研室)、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学院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院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鼓励奖四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受理、评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报学院批准。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学院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部门(系、处、部、中心)提出申请,由部门向学院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部门向学院推荐。
第十条 经批准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报学院裁定。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 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科研成果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学院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培正办字〔2009〕61号文附件 2009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