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为做好教学督导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推行教学督导制度是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学校健康、稳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通过发挥其监督、评估、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教学系统质量保障机制的功能,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督、导、服务有机结合、以督导为手段、以服务为宗旨;
以师生为本、督导结合、以导为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以“评教、评管与评学”的形式开展,在“三评”基础上,为学校各教学单位及学生提供指导与服务,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建议。
第四条 评教是对各类教师的教学行为和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评管是对教学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及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行为,态度与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室,隶属教务处,在主管教学校领导和教务处长直接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以及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教学督导室设主任一名,专职督导若干名。
第六条 学校督导实行聘任制。校督导室督导通过一定程序由学校聘任。
学校督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理解学校办学理念,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高校发展动态,特别是民办高校发展与教学改革情况,愿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贡献;
4、学术造诣深厚,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与教学管理经验,并有一定的教学理论水平和较高的调查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5、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6、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兼职专业督导员制度。由各教学单位遴选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优良及办事公正的人员担任兼职专业督导员。兼职专业督导员制度详见《广东培正学校兼职专业教学督导员工作暂行条例》。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督导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院整体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2、在主管院领导和教务处长领导下,制定督导室工作计划和撰写总结报告,完成学校及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学院常规教学检查和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其他教学检查。
4、按照《广东培正学院教学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的规定,收集和反馈教学信息。
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深入研究教学改革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每学期出版二期《督导简讯》,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7、不断加强督导室自身建设。
第九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权利
1、教学督导人员在不影响正常上课的情况下,可按计划或随机深入课堂听课;
2、采取多种形式将检查评价结果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通报结果。单位和个人应提出整改措施,改进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工作,必要时督导可进行复查;
3、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可向有关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4、教学督导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院领导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等建议;
5、督导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真实情况;
6、可参加学校、系(部、中心)、教研室的有关会议,可查阅有关文件。
第十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高校教学改革经验,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要有探索、创新、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工作精神;
2、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按计划完成督导各项工作职责;
3、谦虚谨慎、接受督导、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2、歪曲事实,影响公正、公开、公平督导工作的;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纪律及规定的;
3、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纪律及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012年3月修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