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
第三条 教学工作的计划和实际必须贯彻以下教育理念:
(一)学生应该被看作教育系统的主体;
(二)教学工作应有助于使学生成为一个自尊自强自律的公民;
(三)教学应是增强学生信心,使他们充满希望的过程;
(四)应该从根本上使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
(五)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双方的互动过程,应尽可能激励、吸引、引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
(六)学习应该成为学生的学习兴趣;
(七)学校应培养和帮助学生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
(八)应促进学生的批评性和创造性思维;
(九)应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
(十)应尽可能利用信息技术来改进教与学的过程。
第四条 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的教学管理,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保证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实施。
第五条 制订教学计划
(一)学校的专业教学计划,体现了对培养专门人才规格的基本要求,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原则,各系(部、中心)负责制订或修订,教务处负责调整与平衡,报主管院长批准。一经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三)如确需要调整某学期的教学计划实施方案或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定,应在下达教学任务前由课程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编写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二)凡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必须编有教学大纲。除国家统一颁发教学大纲的课程外,其他课程必须由各系(部、中心)组织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经本单位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执行。
(三)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四)课程教学大纲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各部门主管领导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
第七条 下达教学任务书
(一)教学任务分学期下达和落实,每学期的期中由各系部、各教学单位向任课教师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
(二)各系(部、中心)对下达的教学任务进行研究落实,并填写“课程安排意见表”,经本部门主任审定签名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编制教学进度表(授课纲要)
(一)一主讲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周学时安排,于开课前认真编制教学进度表(授课纲要)。
(二)教学进度表(授课纲要)须经本部门主任核准后执行,并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二份,于下一学期开课前分送本部门一份,自存一份。
(三)教学进度表(授课纲要)应在本课程开课的第一次课印发给学生。
(四)主讲教师在执行教学进度过程中,如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实需要作较大变动时,应经本部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确定主讲教师
(一)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开课单位聘请课程主讲教师,报教务处审定备案。
(二)课程主讲教师要经资格审查同意后,方能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三)新任主讲任务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必须经过试讲及资格审查,各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后,才能独立主讲一门课。
第十条 选定和落实教材
(一)任课教师使用的教材,应选择水平高、实用性强并经本部门主任签字同意的版本作为教材。
(二)教师采用统编教材,每年分别于五月和十一月两次统一征订(五月征订本年秋季使用教材,十一月征订第二年春季使用教材),由各部门统一填写征订单,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处汇总。
(三)新设专业的教材订购,由所在部门于招生前一年的十一月份将教学计划,第一学年开出的课程及每门课程所采用的教材版本送教务处,以便做好教材订购和供应工作。
(四)自编教材(讲义),必须由本部门集体讨论编写大纲,经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下一学期使用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补充教材等,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月,经教务处备案后向印制单位送交稿件,编者承担校对工作。
第十一条 备课
(一)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备课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备课本。上课应有讲稿或讲授提纲,熟练掌握讲授内容,并处理好理论课与实验课互为补充的关系。
(二)教师备课,要在深入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专业特点,按照教学原则,结合学生实际,确定章节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保证重点,突破难点的方法,编写反映当前现实生活的案例,并合理选用教具,设计教学程序及时间安排。教学程序一般包括:复习检查、引入新课、传授新课、巩固知识、练习技能、解释可应用该技能的工作环境、布置作业和介绍参考书等环节。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
(一)课堂讲授是最基本的教学形式。
(二)课堂讲授应提倡用启发式、讨论式和探讨式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参与,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堂讲授应力求做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及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陈述解释应深入浅出,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语言精炼、板书工整、教态自然。
(四)准确熟练运用教具或电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的直观性和可接受性。
(五)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所安排的时间,按时上课和下课,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和擅自增减教学时数。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或增减学时时,须经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优化教学全过程的一个环节,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检查教学效果和解除学生疑难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任课教师应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工作。在每学期第一节课时,将坐班答疑时间表知会学生。
(三)辅导答疑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辅导,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用科学的学习方法掌握知识。
(四)对学生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辅导为主,特别是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克服学习上的困难。如发现多数学生有共同的疑难问题,也可组织集体辅导。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重要环节。各学科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实验项目,开出全部实验。
(二)实验课教学应有实验指导书,还应编写教学大纲,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作出明确规定,并安排落实到每个实验项目。
(三)任课教师特别是新任实验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课前,教师要预演,并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务求得到正确的结果。
(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进行巡回指导,认真记录学生的实验情况,对学生因故经批准所缺的实验,应按原要求安排补做。
(五)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根据学生进行实验和完成实验报告的情况,作为实验课考核依据,实验课考核及格,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
(一)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能力(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观察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增长才干的重要教学环节。
(二)各系(部、中心)应按照不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明确实习要求。实习教学大纲由系(部、中心)主任审定,报送教务处备案。
(三)各系(部、中心)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实习。
(四)各系(部、中心)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并评定成绩,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实习总结应报系(部、中心)及教务处。
(五)社会实践应纳入教学计划,尽量做到与专业实习相结合。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的安排,系(部、中心)要组织和指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课程论文(设计):
(一)课程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局部范围内,综合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基本训练环节。
(二)课程论文(设计)可由专业课及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师承担指导任务。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和拟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三)指导教师的任务:根据课程论文(设计)的目的要求,拟定题目,题目的难度和份量要适中,使大多数学生通过努力能按时完成;准备或介绍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拟定论文(设计)提纲;解决疑难问题和评定成绩。
(四)课程论文(设计)的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正确性、创造性和独立完成工作的情况以及提交论文(设计)的质量来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
(一)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全过程的深化和体验。通过毕业论文(设计)使学生受到高级专门人才所必需的各种能力的综合训练。
(二)对毕业论文评分应持严肃认真的态度,要做到公正、合理、按质评等,严格控制优秀和不及格的人数。对拟评为优秀、良好的论文应由系(部、中心)组织答辨。为使毕业论文的评分做到公正、合理,特提出如下评分标准:
⒈论点正确新颖,论据充实可靠,论证清晰,有独到之处,基础理论运用得体,全文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结构严谨,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新意的论文可评为优秀;
⒉论点正确,论据充实,论证周密,基础理论运用恰当,能联系实际问题展开论述,文章条理基本清晰,结构合理则可评为良好;
⒊论点基本正确,能围绕着论点选择材料进行论证,全文结构合理,能看出文中的中心和重点,则可评为及格;
⒋界于良好与及格之间的可评为中等;
⒌基础理论含混不清,思路紊乱,论据无说服力,论证空洞无物,则应评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
(一)通过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促使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加深理解,巩固知识,同时也可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从而为进一步改进教学提供参考。
(二)各系(部、中心)和教师在组织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要严格按照《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及《广东培正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抓好考试命题、考试纪律、阅卷评分和试题分析四个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三)积极探索考试制度和教学办法的改进,提高考试的可信度。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客观规律,科学地组织教学,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以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条 各教学部门要安排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各门课程主讲任务。
第二十一条 从严治校,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这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
(一)教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严谨治学执教的态度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做到为人师表。对学生既要有爱心,又要严格要求,引导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教学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课堂教学评估多次不合格,经批评帮助不改进,不适宜继续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予调整。
(二)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从招生开始,把好入学质量关。新生入学后,就要从严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要严格执行《广东培正学院德育学分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学习态度不端正,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既要热情帮助,也要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提倡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大力推广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
(二)加强政策导向,重视教学成果。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材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要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校园文化生活、社团活动应建立审批制度,加强管理,一般不得占用教学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学规章制度,加强教学检查工作,院、各系(部、中心)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改革和加强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一)每学期第九至十一周,为全校性期中教学检查时间。期中教学检查,由院长、各系(部、中心)负责。检查方式可采用随班听课,查阅教师的教案、学生作业、课堂笔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分析平时测验结果等。于十四周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教务处。
(二)各系(部、中心)平时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和开展教学评论、教学法讨论等活动,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以利提高教学水平。
(三)每学期结束后,教师、干部延迟三天放假,为教学工作总结时间。任课教师要及时做出教学工作总结汇报。总结汇报的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各系(部、中心)应召集会议,听取教师对上一个学期教学情况的汇报,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改进教材,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有能力的学生的重点培养和对后进学生的具体帮助等。第三、四周,各系(部、中心)应将本部门上一学期教学工作总结的书面报告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每学期开学前三天为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时间。各系(部、中心)应认真细致地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表、课室、教师的教案、教学日历、学生注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系(部、中心)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一)教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和探讨专业方向、课程结构、教材、教法的改革;研究和探讨如何加强学生知识体系、智能结构和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等,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二)各系(部、中心)应把教学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健全教学研究小组,制定计划,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把任务落实到小组或个人,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各系(部、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把教学研究作出具体安排。可采取集体活动和个人专题研究相结合的办法。凡不参加教学研究活动的教师,应扣除教学研究工作量。
(四)教学研究的成果,凡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应同其他科学研究、撰写论文一样,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晋职升级的一个重要依据。对教学研究作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2009年2月修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