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教育部1998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学院成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旨在发挥专家在教育教学决策、咨询、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在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及教学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院有关教育教学规划、发展方向、办学思路等重大决策进行咨询和审议;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指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及各层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评审教学成果,参与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可聘任若干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资格、长期从事教学或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担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根据各学科、各专业的分布和具体情况聘请,每四年一届。
第六条 为学院重大教育教学规划、方案、项目以及教学评估提供咨询、论证,为学院在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决策服务。
第七条 审查并论证学院的办学方向、教育机构设置、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实验室建设等重大事宜。
第八条 负责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指导教材建设、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研究及各层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参与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条 对学院的教学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教学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学校的重大教育教学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占全体委员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不定期举行有关教学、教研、教学管理专题论证会。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召集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培正办字〔2008〕27号文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