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技活动,不断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我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外科技活动作为选修课程列入专业培养方案,本科专业学生至少选修课外科技活动2学分,专科专业学生至少选修课外科技活动1学分。
第三条 课外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广东培正学院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认可的学科竞赛。
(二)市级以上的创新、技能竞赛活动。
(三)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刊物及校刊(校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作品。
(四)通过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各类考试或获得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
(五)参加学院、各系(部、中心)组织的各类专业科技活动、学术活动。
(六)其他学院认可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可以获得课外科技活动学分的具体活动由教务处确定。
第五条 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可根据以下规定获得课外科技活动学分:
(一)代表学院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竞赛活动。
(二)代表学院参加市级竞赛活动。
(三)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刊物及校刊(校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作品。
(四)通过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各类考试或获得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
(六)学生参加以上课外科技活动,在学期末记录取得0.5课外科技活动学分,学生同一学期参加多项活动的学分不能重复计算。
第六条 课外科技活动学分获得由系(部、中心)或学生本人提出,同时提交相关的活动、证书、作品等证明文件,经教务处审核确认批准后,由各系(部、中心)统计。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中心)按年级、分专业汇总学生取得的课外科技活动学分,填写《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学分取得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记录成绩。
第八条 学生大学期间累计取得的课外科技活动学分必须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要求。未能取得规定学分数的,不予毕业。
第九条 各系(部、中心)要认真做好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1级学生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培正教字〔2011〕38号文附件 2011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