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获得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通过实践获取知识能力和初步学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主要途径。本规程中的实验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践性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及实验教学任务高质量的完成。
第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与组织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特别应注重学生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要善于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与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践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努力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性文件。实验(实训)教学参与人员应根据大纲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的依据,同时也是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依据。各类实验教学都应有大纲,否则不能开课。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符合学院编制规定的要求。实验教学大纲须经教研室组织集体编写,经所在系(部)教学分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实验大纲的修订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基本格式:
(一)实验(实训)课程(独立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基本格式:
(1)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的代码、中英文名称、性质、适用层次、对象、学时与学分等)
(2)课程概述(简介课程内容和课程设置目的要求)
(3)学时分配建议(各部分教学内容的建议学时分配)
(4)教学内容与要求(实验或实训项目简介及教学要求)
(5)考核方式与要求
(6)参考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二)实验(实训)项目(非独立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基本格式:
(1)实验(实训)项目名称
(2)实验(实训)学时(学分)
(3)实验(实训)目的与要求
(4)实验(实训)主要仪器、设备
(5)实验(实训)主要内容
(6)参考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第八条 各系(部、中心)负责制定每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并按照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组织落实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每学期期末各系(部、中心)制定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并提出实验设备、设施、实验消耗品等实验条件要求和排课要求,送报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和教务处。经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后实验教学计划和课表由教务处在学期初下达各系(部、中心)组织落实。
第九条 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表一经下达要认真执行。各系实验课教师应根据课表填写实验教学进程表,教务处将按课表和实验教学进程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代)课的,按学院调(代)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项目完成后,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实训)报告。实验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项目名称、学生姓名、学号、组别及完成时间;(2)实验目的及要求;(3)实验主要仪器、设备、材料;(4)实验原理及内容概述;(5)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及计算结果;(6)实验结果分析;(7)思考题讨论;(8)实验总结等。实训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实训项目名称、学生姓名、学号、组别及完成时间;(2)实训目的及要求;(3)实训过程记录;(4)实训总结等。
实验(实训)报告的封面格式由学院统一规定。实验(实训)报告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验(实训)类型由指导教师确定。
第十一条 各类实验项目必须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教学项目和教学时数。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要事先获得系(部、中心)负责人的批准,并报教务处和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教案,并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对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项目要实行预做,并填写预做实验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前学生要进行预习,实验室及相关部门要为学生预习提供条件。实验指导教师要在学生具体实验操作前,检查预习情况,没有预习或预习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实验。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教学场地,实验指导教师首先应向学生宣讲有关实验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并全程跟踪实验过程。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不得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整理所用仪器设备、工具材料,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按规定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并加强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对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教学及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的考核,按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可参考理论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采用A、B、C、D、E五个等级制。
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出勤、预习、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综合评定。
期末考试可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理论考试可以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结合进行。期末考试具体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系(部、中心)审定并在实验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
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权重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应在实验教学大纲中加以明确说明。
2.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考核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成绩主要根据学生预习及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结合实验活动的态度与纪律情况综合评定。
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权重比例可参考实验教学的课时在课程教学大纲予以明确确定。
没有按规定完成实验或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需重新做实验至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系(部、中心)可根据实验教学自身的规律,结合专业的具体情况,探索和改革实验教学的考核方法,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的档案资料是实验教学活动与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教学人员考核提供了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实验教学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料,发挥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学资料、实验室基本资料及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
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实验教学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等。
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每学期的实验教学授课课表、实验课记录表、实验(实训)报告、试题(卷)、学生成绩单及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相关资料等。
实验室基本资料是指按实验室管理统计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基本情况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家具一览表、仪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记录表,实验室利用、开放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中心)负责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学资料等档案管理。实验(实验)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实验室基本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协同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实践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工作人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主管院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实验(实践)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程有与学院以前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教字〔2011〕24号文附件 2011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