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加分的体育比赛范围
1、广东省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项目包括:田径、游泳、定向越野、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毽球、武术、健美操。
2、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
3、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 学生加分的条件
1、参加经学院批准的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体育比赛。
2、训练、竞赛出勤超过4/5全勤。
第四条 加分等级及相应分数
加分等级及加分数根据参加比赛的级别和比赛成绩确定,具体分为四个等级:一等有效学期内所有课程加15分,二等有效学期内所有课程的70%加15分、30%加10分,三等有效学期内所有课程的50%加15分、50%加10分,四等有效学期内所有课程的30%加15分、30%加10分、40%加5分。
第五条 加分等级的评定标准
1、参加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依取得的最好名次确定加分等级。(具体参见表1执行)
表1 参加单项比赛运动员加分等级表
全国大学生比赛单项比赛 |
省大学生运动会甲组比赛 |
省大学生甲组单项比赛 |
奖励成绩 |
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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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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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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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
第一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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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
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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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
第三名 |
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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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
第四名 |
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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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 |
第五名 |
第三名 |
|
|
第六名 |
第四名 |
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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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
第五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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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 |
第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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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
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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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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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次 |
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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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团体比赛名次的等级对应单项比赛相应名次的等级。
第六条 加分申请及批准程序
1、学生提交加分申请材料,包括:加分申请表、比赛规程复印件、参赛报名表复印件、获奖证书或取得名次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2、批准程序
(1)由带队教练员根据学生参赛、训练的实际情况对学生提交加分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2)体育教学部主管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3)体育教学部主任审核、批准;
(4)教务处审核、批准;
(5)学生拿回申请表交任课教师加分。
(培正教字〔2010〕15号文附件 2010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