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正式选课之前,有权利获知选课的有关安排和注意事项;
(二)学生有权利在系(部、中心)咨询有关选课问题,并得到合理的答复;
(三)学生有权利在教学计划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课,若由于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则只能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学生应在学院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选课,逾期不予受理;
(五)学院在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变动时,学生有知情权;
(六)学生选课时,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遵守选课纪律;
(七)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有资格选修超过规定学分课程的学生,有权利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凭本人申请和成绩单到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办理有关增选课程的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这种资格;
(八)有免听资格的学生,有权利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内凭本人申请和成绩单到教务处办理有关免听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这种资格;
(九)学生应严密保护好自己的选课密码。选完课之后,由于密码泄露而导致选课情况发生更改的,其责任只能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学生无权要求系(部、中心)或任课教师承认学生本人擅自增加、删除、更改的课程。
(一)学院应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课,若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学生;
(二)学院应在学生选课之前公布所开设的课程名称及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信息,以便学生选课;
(三)选课之前,各系有责任作好学生的选课指导;
(四)对于学生所选课程未达到开班条件的,学院有权利决定取消,并通知相关学生更改其所选课程;
(五)系(部、中心)或任课教师无权承认学生本人擅自增加、删除、更改的课程;
(六)学院对违反选课纪律、破坏选课秩序的学生,有权利按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七)坚决反对任何攻击选课系统的行为,由此造成系统不稳定、死机或盗用他人密码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学院保留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和起诉的权利。
(一)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本条例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
(2009年2月修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