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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来人来函或来电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视具体情况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医疗单位(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且必须在下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按财务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及交费收据到各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在报到、注册时间内把报到、注册情况上报教务处。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上级和学院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开学后两周内,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学期报到注册情况按规定的表格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各教学单位应分别按病假、事假、旷课、自动退学等予以确认,并将情况报教务处。对自动退学的学生各教学单位按《广东培正学院关于统计在校生数据的实施办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成绩载入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与境外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的课程学分的计算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特殊的课程门数和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军训课和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

(三)毕业实习按一门课程计算,独立考核评定成绩。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

(四)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他教学实践环节,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须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不设补考。

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重修后,该门课程取得合格的成绩取代原不合格的成绩。

允许学生申请上学期已修读过的课程参加重考,本科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四年)期间累计重考不得超过8门次,专科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三年)期间累计重考不得超过6门次。对超过正常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再限制重考门次数,但必须是经过重修考试不合格课程。

重考通过后,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重考后获得的成绩取代原成绩计入学生的绩点平均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先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缺课(含病假、事假、无故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且该课程成绩记作“F”。

凡是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不能参加重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如果在考核期间,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须在考核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考,获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缓考。有特殊规定的(如运动员)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的考核成绩以F等计,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并且该课程不得重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考核,端正考风,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凡以下行为均属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九)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十一)在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四)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十六)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的;

(十七)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或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十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九)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二十)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二十三)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对于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当场宣布学生的姓名,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课程的考试成绩以“F”计,在成绩表上注明“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除第十九条第十二款、第二十款、第二十二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除第十九条第十二款、第二十款、第二十二款外)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贿赂教师取得有关考试信息者,事后查实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包括抄袭、请人代完成、请人代答辩三种情形。

对以上情形的处理如下:

(一)指导教师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初稿过程中发现学生抄袭(包括从网上下载)或请人代完成,责令学生重做;

(二)指导教师在预答辩时发现学生抄袭(包括从网上下载)或请人代完成,对该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计; 

(三)在答辩过程中或答辩后发现:

1.抄袭(包括从网上下载),该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计。写出书面检讨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随下一批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请人代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计;

3.请人代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计。

在答辩中,答辩小组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情况,应当场取消违纪作弊学生的答辩资格,并报教务处,学院将进行相应的处理。答辩过后,答辩委员会在抽查中发现论文(设计)有质量问题或违纪作弊情况,学院也将进行成绩调整或作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报到未领取学号之前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转系(专业)的名额一般不得超过本系(专业)学生人数的5%。除特殊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再办理转系(专业)。

申请转系(专业)的学生应有充分的理由,并需附相关证明和学生家长意见,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辅导员和转出(入)教学单位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按省教育厅要求办理。完成报批手续后,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书面通知学生。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及学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的系(专业)学习者;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要求如下:

(一)转学的原则要求

1.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转学条件要求和有恰当的转学理由。

2.应属于同一层次、性质和类别。依照招生录取情况,对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应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条件要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的学生;

2.根据所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的学生;

3.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的,不予转学(如定向、委托培养等);

4.低批次招生录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高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或虽是同批次录取学校,但却是降分后录取的学生,要求转到高录取分数线的同层次学校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以下述理由要求转学的:

(1)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学到广东省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入广东省高校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入广东省高校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体育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

(5)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三)转学材料

1.由拟转出学生的学校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2.拟转入学校校一级的意见;

3.由省外高校转入广东省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4.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报告(转学理由);

5.学生在原校所学过课程的成绩单;

6.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7.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必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8.原在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9.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0.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四)广东省教育厅接收学校转学材料的时间

每年的6月1日~30日、12月1日~31日,为接收学校申报转学材料的时间。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为受理转学材料的职能处室。

正式回复时间:7月、1月。确认的结果将在广东省教育厅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如转入学生原校实行学年制,可按其学时,成绩计算学分成绩。如原虽实行学分制,但其学分值与我院不同者,按我院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

第二十五条  与境外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的友好院校学生转入我院者,承认其原来所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家长签署意见者;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重病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按服役时间延长其学籍年限。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充分的休学证明,并按程序填写休学审批表,经财务处查实缴费情况、所在教学单位辅导员核实、家长同意、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个学期最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家长同意并签字后报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然后由所在教学单位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主管院长报批。经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者,应予以退学:

(一)连续两年取得的总学分低于40学分(不含休学)的或学习时间超过六年(含休学)未完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严重心理疾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四)未经书面请假及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教务处核实,报主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八章   鉴定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察,并对其操行评定。

学生毕业时,各系应会同学生处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和军训等,无故不参加者,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实习按每天八学时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及学院医务室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系领取《学生请假单》填写清楚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然后送交所在教学单位进行登记:

(一)请假一天之内的,由教学单位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教学单位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之内的,由教学单位主任批准; 

(四)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教学单位主任审批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五)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第三十八条  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九条  考勤工作由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各系每月必须在学生处通知的时间内,将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进行综合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每月对缺课学生姓名和缺课情况向学生公布一次,并同时抄送教务处。 

第四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德育成绩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1~5学时,扣德育成绩5分;

(二)6~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三)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六)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50学时以上,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德育学分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达到国家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2.00;

(四)通过学院规定的英语水平测试(具体规定详见《广东培正学院英语水平测试规定》);

(五)专科至少通过学院规定的两门用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或任意专业选修课);本科至少通过学院规定的三门用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或任意专业选修课)。

对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65(含3.65)以上的学生,学院将授予一级荣誉生(The First Class Honor)称号;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50~3.64(含3.30)的学生,学院将授予二级荣誉生(The Second Class Honor)称号。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实习资格审查后,即可参加所在系(中心)组织的毕业实习。

取得预毕业资格的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后,学院将组织毕业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毕业要求的,由主管院长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发给毕业证书。如落实单位的,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四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满一学年以上,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或者在校修业年限超过六年仍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缺一个或一个以上德育学分;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但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未达到2.00;

(四)未通过学院规定的英语水平测试; 

(五)未完成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用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未满一年而要求退学者,学校只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

第四十六条  凡属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结业生,可在一年后凭工作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鉴定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属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测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属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结业生,须继续修读一些课程,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2.00,才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属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继续参加学院规定的英语水平测试,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属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继续重修相关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条件见《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之学位授予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不能达到学院规定毕业条件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及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

第五十二条  具有广东培正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未能在规定的学制(专科为3年,本科为4年)完成学业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广东培正学院未按期毕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以前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培正教字〔2007〕26号文附件  2012年3月修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