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高度重视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诚信教育。督促指导教师加强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自律、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第三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故意捏造、篡改或选择性忽略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购买或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学术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待发表文章录用函。
(七)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处理,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在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七条 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属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调查。
(三)学位评定分委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中了解的事实,掌握的证据及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告应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会报告进行审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出是否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结论。
(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理由的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责令改正、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暂缓学位授予等处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位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已授予学位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对其授予的学位。
(二)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管理失职,未能及时纠正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诫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作为教学(管理)事故追究责任。
(三)其他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有关的人员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纠正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复议程序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十条 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及时上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体师生,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以及其他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有关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培正教字〔2010〕19号 2010年11月30日修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