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现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任教的在编专任教师。
(二)在高校中系统讲授1门以上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在学院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经学院批准的正在脱产进修,或休产假、病假(不超过1年)的教师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满1年(含1年)以上;
2. 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在学校集体代理人才市场或广东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3. 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4. 自当年广东省高校资格证认定政策规定的工作资历截止日期起,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并服务)还有1年以上的期限。
(五)以下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 兼职教学人员。包括:被聘请到本校任教的其他高校教师、行政、教辅人员,从其他企业单位聘请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在本校兼职上课(如高校医务所人员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的人员;
2. 本校任教的外籍教师(非中国公民身份人员);
3. 本校教辅人员(包括实习指导老师)、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4. 有犯罪记录者不得申报。受学校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当学年不得申报。
5. 申请认定过程中(即:从资格申报到教师资格证发放过程),出现以下情形者撤销认定资格:
(1)当学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2)提出辞职人员;
(3)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3个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效的学历应属国民教育范畴,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学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通过鉴定。
(三)教育教学能力
1. 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由学院统一组织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
2. 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免普通话测试。
3. 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学实践。如在高等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以下人员需要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1)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人员(其中包括中师或师专毕业后取得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文凭的人员,以及非师范本科的师范院校研究生);
(2)在本科学习期间没有修学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专升本插班毕业人员。
4. 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1. 人事处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整个认定工作的办理。
2.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查权归广东培正学院高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3. 教师资格认定的制度依据和实施细则以当年广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和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为准。
本制度条款解释权归人事处。
(培正人字〔2010〕23号2010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