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凡符合单位录用条件且符合国家规定参保条件的教职工学院均为其投保。
一、总则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我院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社会保险政策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参保条件
(一)从社会吸收的流动人员,必须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行政)关系,持有终止、解除劳动(行政)关系证明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领取的失业证明;
(二)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行政)关系的同时提供原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属外地非城镇户口的,由本人提供乡(区)级政府出具的劳务证明;
(四)应届毕业生凭报到证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保程序
(一)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资料(包括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提供个人资料不真实或有作弊行为,后果自负,学院有权对此行为作出行政处分;
(二)每月由人事处根据社会保险政策到当地地税、社保局办理新增人员参保;
(三)凡参保的教职工离校,必须提前30天向人事处书面提出停保申请(或辞职报告),用人单位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四、社保险种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花都社保局参保政策,目前共有四个险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险)。
(一)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分为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个人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单位部分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的12%缴纳;
(二)工伤保险只缴纳单位部分,个人不用缴纳,单位部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0.5%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纳办法单位比例按基数的2%缴纳,个人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四)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两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分为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个人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单位部分根据个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由单位缴交;
(五)如社会保险政策发生变动,以当时政策为准。
五.生育待遇
生育待遇结合本院教职工的实际情况暂不参保(从2012年7月1日后按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办理),但参照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执行,具体操作如下:
1.享受对象
来院工作连续满一年的教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职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2.生育待遇申领条件
(1)办理备案及确认手续
①怀孕3个月到学院计生办办理登记备案;
②同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
③广州市区级以上围产手册原件;
④根据学院计生办提供的备案资料作为确定本人是否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之一。
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2)顺产,难产:
①《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
②广州市区级以上围产手册原件;
③《出生证》(原件);
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⑤医院诊断证明书(即出院记录证明,原件);
注:医院诊断证明为县级(或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⑥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须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⑦分娩的医疗费用明细单(原件)。
(3)婴儿死亡:
①《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
②《死亡报告书》(原件)。
(4)流产:
①《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
②广州市区级以上围产手册原件;
③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怀孕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下的还需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在诊断书上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
注:医院诊断证明为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证明方有效。
④流产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5)男配偶看护假:
①《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
②《出生证》;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3.产检:分娩人于妊娠16周开始产前检查,产检地点为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方有效。
4.生育待遇
(1)生育津贴(女职工)
①产假期工资=基本工资+校龄工资+岗位工资+特殊津贴+福利费(不含交通补贴200元,生活补贴200元)。产假期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社平工资标准发放假期工资。
②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当年年终奖照发。
(2)产假期天数(女职工):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晚育增加15天。
③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④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⑤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3)生育医疗费(女职工)
①参照以下医保中心标准(见表一):
医院等级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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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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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项目 |
住院 |
产前检查 |
住院 |
产前检查 |
住院 |
产前检查 |
||||
阴式分娩 |
2800 |
2150 |
650 |
3200 |
2480 |
720 |
3600 |
2760 |
840 |
|
剖宫产 |
4100 |
3450 |
650 |
4500 |
3780 |
720 |
5400 |
4560 |
840 |
|
严重高危妊娠 |
- |
- |
- |
5700 |
4300 |
1400 |
6800 |
5200 |
1600 |
|
妊娠3个月以上引产 |
1300 |
含术前检查费用 |
1400 |
含术前检查费用 |
1500 |
含术前检查费用
|
||||
妊娠3个月 以下人流 |
门诊 |
220 |
250 |
300 |
||||||
住院 |
630 |
700 |
800 |
|||||||
表一:
生育待遇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
金额单位:元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不具备享受休产假条件的,视情况作病假或事假处理。
(5)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自小孩出生之日起享受10天的假期。
(如申请已休看护假,半年内未能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休假的第七个月起(含解除或终止合同)按事假扣回之前已休看护假天数)
六、如政策发生变动,以上说明以社保局政策为准。
七、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文件依据: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总理第259号);
2. 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3. 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6】96号);
4.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5.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11号);
6.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7.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8.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
9.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
10.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
(培正人字〔2010〕15号 2010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