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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培正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是广东培正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门评审机构,负责广东培正学院中级职称及初级职称的评审和高级职称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中评委及学科评审组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组建,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师资队伍情况决定;职称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条  中评委委员由本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学者担任,并邀请外单位的专家参加,作为独立委员。独立委员与本单位委员的条件、权益相同。

    中评委委员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及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显著;作风正派,廉洁公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五条  中评委下设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成员由院内本学科领域的专家、骨干教师和外单位独立委员组成。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主任委员任命;成员人选由组长提名,主任委员任命。

    第六条  中评委委员和学科评审组成员的调整在每年的评审工作开展之前进行,由人事处提名,报主任委员批准,最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者的业务水平进行评议,对申报者是否达到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科评审组评审通过方可提交中评委评审。

    第八条  中评委结合学科评审组评议意见,对申报者进行全面审查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九条  中评委及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成员到会,评审才能生效;投票结果必须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中评委或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在评议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通知其回避;表决时,本人可以回避,也可以参加投票。如果本人参加投票,不论本人是否投赞成票,赞成票总数应减去一票。

    第十一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第十二条  对评审未通过的申报者,不再进行复议、复评。由职称工作办公室通知其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中评委下设职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及职称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得向外泄露中评委、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

    2、不得向外泄露中评委、学科评审组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担任中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成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行为;

6、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条件标准及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7、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人事处可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主任委员同意,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评委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