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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补充细则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立项和奖励的新精神,以及本院执行《科研管理办法》中的实际问题,现对《科研管理办法》作适当补充和修改,以进一步激励职工高质量完成各类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1.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自然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每篇论文奖金为4000元,第二、第三作者,由第一作者自行分配;被上述文摘期刊学术摘编1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0元;仅被《新华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自然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新观点、新理论、新思想等,每篇奖励500元。

2.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各专业版)、《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27个分册)全文转载或转载3000字以上,第一作者是我院教职工的,每篇奖励2000元;被上述学术文摘期刊摘录新观点、新理论、新思想等,每篇奖励500元。

3.在上述6大文摘中转载的论文第一作者是外校的,第二作者是我院,一律不作奖励。

4.凡在非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北图、南图最新版)上发表论文,一律不报销版面费。版面费的报销必须出具符合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5.在各种形式的学术论文集、学术期刊增刊、辑刊等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6.由于学术不端现象存在,部分学术期刊、学报“以钱卖版”,“给钱发稿”,学术质量低劣,学院将由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公布此类期刊。凡在学院认定并公布的此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别作降低档次奖励或不报销版面费或不奖励、不报销版面费的处理。

7.凡在我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被6大文摘转载、摘编的,学报责任编辑奖励相应档次的20%。

8.省教育厅(包括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项目拨款3万元以上的(包括3万元),学院不设配套资金;3万元以下的(不包括3万元),配套经费与纵向拨款经费合计不超过3万元。

9.省教育厅(包括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产出的科研成果,需出版专著、编著、教材的,按已制定的办法申报出版经费;发表的论文按已制定的办法奖励。

10.自筹经费的省教育厅(包括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不设配套资金;产出的科研成果的奖励,按自筹经费项目签订的协议办理。

11.对获得省教育厅(包括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院级重点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在规定的课题期间,各教学单位不安排超课时课程,相对集中上课时间,保证项目负责人有相应集中的时间和精力,高质量地完成科研项目。项目因故延期,仍应完成各系部中心安排的教学工作量。

12.各系部中心本科专业的教师有责任引导学生参与科研,凡有导师指导的学生科研项目可以参加学院科研项目的立项;立项启动费和奖金师生各占50%。

13. 对获得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及专著(或编著)的第一作者,在科研项目研究及著作撰写期间,不再安排超课时,并在基本课时上每周减免2课时;科研项目因故延期结项,不再减免课时。

14.凡是本细则与已公布文件有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科研处。

15.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培正办字〔2007〕38号文  2007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