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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一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组织。

第二条  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一)院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二)厅局级项目,如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厅局级、省部委厅局级项目等。

(三)副省级项目,如广州市、深圳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市科技计划项目、两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四)省部级项目,如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级科研项目、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重大咨询决策招标项目等。

(五)国家级项目,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

(六)重大项目子课题,级别以项目审批主管单位而定。

(七)横向项目,指外单位提供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时间在10月至11月之间,以院内通知为准。院级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因故延期,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科研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重点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其他项目不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填写《广东培正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注明最终成果形式。对于不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科研处将退回《申请书》重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院级项目的选题与申请

(一)院级科研项目是申报高一级科研项目的前期准备,是重要的学术积累,是人才成长的起点,加强院级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对本院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有重要意义。院级重点项目是学院重点资助的学术标志性项目,是为当年申报厅局级以上项目作准备的。

(二)院级重点项目申报

⒈学院各系(部、中心)及处(室)在院级重点项目申报之前,在征求意见基础上,选报1~2个选题。选题要求围绕学院的改革发展,围绕学院本科学科建设和未来5年本科评估,围绕国家和广东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围绕学院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等方面设计。

⒉院科研处将收集到的选题交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筛选,从中选出5-7个院级重点选题,由科研处向全院发布年度重点选题指南,并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布,面向全校教职工招标。

⒊申报人填写院级重点项目申报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科研处组织。

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结果评选出中标者。

⒌院级重点项目,启动资金2000元,中期成果产出后(指在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阶段性论文),可视情况增拨经费。

⒍院级重点项目结项时的最终成果,一般为专著或编著。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评审组专家对书稿进行评审。书稿达到出版要求的,根据成果质量、字数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金额。资助金额分为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不包括启动资金。

(三)院级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申报

⒈科研处根据我院发展需要,国家和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收集整理各系(部、中心)及处(室)提交的选题,每年设计并发布一批课题指南。

⒉教职工在指南范围内,根据自己专业与前期准备,申请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

⒊自选项目选题可以不受课题指南范围限制,但要符合课题指南立项的指导思想,确有研究的学术价值与实用价值。

⒋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立项总数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并根据科研力量分布及教师构成平衡给5个学科评审组,再由5个学科评审组按要求评审、立项。

⒌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自选项目的启动经费为600元。项目结项时成果一般为论文或研究报告,以《广东培正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三、第四款奖励。

(四)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少数特别委托研究项目,应是学院或地方政府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科研处组织招标竞争该类项目。项目获得者,启动经费2000元。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应有成果采纳证明或一定数量的论文发表(包括本院学报),奖励办法按《广东培正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第四款奖励。

(五)科研处自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课题指南公布的期限为准,各系(部、中心)、处(室)要认真规划,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组织、发动。 

(六)软件项目经费由该学科组提出,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项目完成后,应有使用单位运行报告,并请该学科评审组专家鉴定,必要时也可适当聘请外校专家共同鉴定。

(七)项目申请者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有两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书面推荐也可以申报。申请青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的年龄不得超过35岁。

(八)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为保证必要的科研和教学的时间和精力,未完成院级及院级以上项目(包括横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被撤项或最终成果鉴定未通过的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院级及院级以上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当年不能完成的,待完成后即可申报。

(九)申请者需向科研处索取课题指南和有关资料,按《申请书》要求认真填报。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应组织相关学科评审组专家匿名对《申请书》严格审核,签署该项目简明的创新内容及重大意义,承担信誉保证并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和匿名专家名单等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厅局级项目、副省级和省部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的申报。科研处按照各级项目申报要求及时组织申报。申报人要严格按要求填写申报书,按规定日期上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组专家匿名审核,签署简明的创新内容及其意义,表明是否同意申报,并经主管院长审定签字后上报。申报费由科研经费支出。

第七条  需要跨学科的重大项目,鼓励多学科研究者联合申报。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项目的评审标准。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应按以下要求选立各类科研项目:

(一)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

(二)有较高学术创新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

(三)有充分的该项目前期准备和前期研究成果;

(四)项目论证充分,切实可行;

(五)主要负责人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六)经费预算合理;

(七)预期成果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八)结合我院学科建设、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研究项目,立项比例为60%;有利于地方政府(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项目,立项比例为20%~30%;其他方面的科研项目比例为10%~20%。

第九条  建立学科评审组暨成果鉴定组,从广东培正学院目前学科专业实际出发,以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专业组成如下五个学科评审组暨成果鉴定组(简称学科组): 

(一)经济与管理学科组;(二)基础学科组;(三)外语科学组;(四)教育与法学学科组;(五)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管理学科组。

学科组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和讲师(中级)职称的人担任。成员要求办事公正,有良好的学术职业道德,熟悉本专业学科前沿状况,近五年内起码应在本专业理论刊物(有CN或ISSN刊号)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学科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有效评审人数视学科组专家总数多少而定,最少不少于5人,最多不超过13人。学科评审组成员自己有项目或有成果鉴定,应实行回避制,即审议自己项目或鉴定成果时离开现场。长期不出席审议会议,应及时调整。

第十条  系(部、中心)及处(室)负责本部门申请项目的初审工作,聘请相关学科评审组专家匿名审核,签署创新内容及意义,择优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加盖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并附匿名专家名单送交学院科研处。

第十一条  科研处组织项目评审。评审步骤:

(一)科研处将各单位推荐项目和有关申请材料分学科整理、编目,匿名送各学科评审组的专家评审,出席学科评审组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学科评审组成员多的组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获学科评审组出席会议成员1/2以上通过、有主审专家签署意见的项目方能立项;根据学院当年立项总数,提出立项项目的建议,由学科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由科研处汇总、综合平衡,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表决,获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席会议成员1/2以上通过的项目,准予立项。

第十二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及资助经费下达给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建立专项账户,一项一户,分户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并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并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经审核批准后须接受院科研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在每学期初向科研处提交书面项目实施情况、阶段性成果及下一步安排意见,填写《广东培正学院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科研处如对课题的进度、内容、质量有疑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要求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或大幅度更换人员,有特殊情况者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并经主管科研院长批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

(二)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断科研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并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经主管科研院长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研项目计划更改、人员变动要有正当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主管科研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允许私自更改计划和变动人员。

第四章  项目结项办法及成果鉴定

第十八条  院级项目结项最终成果有以下形式:论文(或系列论文)、专著(或首译本)、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软件、专利等。论文要求4000字以上,研究报告30000字以上。申请结项应具备的条件: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已完成研究任务;有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项目申请书、年度科研进度检查表、科研成果原件、已出版的专著(或同意出版的出版社证明或出版合同)、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若被录用,需有编辑部公章的录用通知)和被引用证明。凡申报项目时最终成果形式是在CN和ISSN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系列论文),学院不再做成果鉴定,但其他结项工作一样。

第十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成果难于发表或不能发表的项目(研究报告、软件、专利等)的结项,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科研处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检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评审组专家鉴定。项目通过后,课题组填写结项报告,报科研处,经主管科研院长批准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填写《鉴定结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表、最终成果简介、最终成果、分报告、附件等一式五份),如发现发表的论文与申请项目内容不符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科研处将最终成果送相关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通讯鉴定。发现最终成果形式的内容与申报的课题内容不符,该项目不能结项。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参加该项目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为鉴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数据是否可信;

(三)该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先进科学,能否推广应用,达到什么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五)专家填写鉴定表和鉴定打分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科研处直接付给专家。课题组支付鉴定费:招标项目每人400元,重点项目每人300元,一般项目每人200元,青年项目每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条件

(一)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

(二)技术文件齐全,成果资料齐备;

(三)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可以选择以下形式:通讯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研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专家组长汇总后做出结论;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经过答辩后,对科研项目成果做出评价。具体形式请院内相关学科评审组专家确定,必要时可聘请院外同行专家一起参加鉴定。

第二十五条  采用会议鉴定必须经相关学科鉴定组专家总数的2/3以上通过,方可签署有效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聘请院外同行专家与院内专家条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系(部、中心)初审后送学院科研处。鉴定事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在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原来办法管理结项;2006~2007年度的项目按本办法管理、结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如与此前有关文件相矛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2006年6月修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