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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报章程

为了贯彻国家《出版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提高《广东培正学院学报》的质量和水平,使其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是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广东培正学院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学院科研和教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二条  《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三条  《学报》的办刊宗旨是:研究和探讨中国民办院校的治理模式,优化教育结构,发展比较优势,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和民办院校文化发展模式,尤其是重点研究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人才培养的模式和途径,民办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经济管理、语言与文学、信息科学、法学、教育教学等学科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艺术教育,强化人文基础学科知识,突出理论性、学术性、创新性,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报》的办刊经费由学院拨给,办公场所、设备、图书资料等由学院提供,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

第五条  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切实提高学报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六条  学报工作是学院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学报编辑部的建设,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

第七条  《学报》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编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编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编委会副主任由院长聘任。学报主编兼任编委会主任。

第八条  编委会主任负责编委会的全面工作,编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九条  从学院学科、专业实际出发,学报编委会委员为17-21名。编委会委员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学风正派,热心学报事业;一般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编委会委员由学院领导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每届委员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如有工作变动,可临时调整或增补成员。

第十条  学院建立学报编辑部,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领导。从编辑出版工作实际出发,学报编辑部制定《广东培正学院学报章程》和《广东培正学院学报编辑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院长担任或聘任。根据需要,学报编辑部设副主编2-3名,编辑部主任1名。学报副主编由院长聘任,编辑部主任由主编聘任。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人员须敬业爱岗,钻研业务,精心编辑,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学报编辑人员属于教学科研队伍人员编制,他们的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有条件的编辑人员可参予教学工作。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学报编辑工作应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学校要加强学报的审读、年度核检、职业资格及上岗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财务、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学报编辑部实行编辑、专家、主编三级审稿制度,杜绝人情稿、关系稿。

第十七条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学报的办刊经费,按稿件的质量,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

第十八条  学报编辑部要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勤俭办刊。

第十九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报编辑部。

(培正办字〔2007〕21号文 2007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