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 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进一步规范我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预防学术腐败,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学术活动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及在读学生。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院的学术声誉。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热爱学术事业,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要认真履行学术义务,潜心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修身正己,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诚实守信,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六)在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七)在学术研究中,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追溯和查阅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第五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合法、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五)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延缓结题,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
(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发表与否,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二)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刊物、卷期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三)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做原始文献来引用。
(四)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五)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六)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七)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七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二)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 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四)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明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主审”、“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五)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六)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须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在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的行为。
(四)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五)代写论文的行为: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六)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及评审权力在学术评审时,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著作或论文行为:一部书稿(或其主要内容)在两个以上出版社出版、及一篇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在两个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行为。(转载及另有约定者除外)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一)行政处理为: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相关津贴、学术奖励或荣誉、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奖励或其他资格,撤销学术荣誉称号。当年不得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三年内不准从事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奖励申报、代表学院参与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并且不受理其学术著作的资助出版。撤销学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在培训进修、人事任用、职称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行政处分为:院内通报、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当事人是党员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负责规范学术道德的机构
(一)院科研处负责接受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论,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供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党员违反学术道德,报学院党组织纪检部门给予党内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院科研处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领导与人员,听取被举报、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决定是否提交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正式立案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于30日内对举报、投诉内容作出认定结论。
(三)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应回避的关系,应主动退出调查、处理工作。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某调查人不宜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其回避。
(四)院学术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存在学术道德失范的行为,由院学术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处分建议,院长办公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讨论,正式做出处理决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则应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其学术声誉。
(五)当事人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院长办公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培正科字〔2011〕4号文,2011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