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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试行)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为保证学术委员会在我院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保证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的职能

(一)提出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条例的建议或草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讨论并审议学院的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

(三)评选院级重点学科、扶植重点学科并推荐省级重点学科。

(四)审议、评选院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向省、教育部和国家社科基金办推荐重大课题。

(五)审议、评选院级科研奖并向上级部门推荐重大奖项。

(六)对职称评聘中的学术问题(如成果真伪,成果质量,学术失范,抄袭剽窃等)进行裁决。

(七)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成果进行评估或鉴定。

(八)对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审议并提供决策咨询。

(九)负责学院各学科组组成,任命组长,指导学院各学科组的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5-21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最多不超过23人,最少不少于15人。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内各学科、专业中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有威信的专家或学术骨干,职称副高以上。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

(四)学术委员会设副主任1-2人,由全体委员提名,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如下权利:

1. 在学术委员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 有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议案和动议的权利。

3. 在表决议案时有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权利。

4. 对学校重大学术问题有知情权。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如下义务:

1. 听取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对学术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 如实反映情况,公正对待有关学术问题。

3. 向职能部门和校领导提供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 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充分发扬民主,以会议形式讨论并审议职权范围内的学术问题。

(二)议事实行回避制。会议议题或表决与某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该委员应回避;待该议题讨论或表决后,可继续参加会议或表决。

(三)召开全体会议时,在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全体委员进行表决。表决方式既可无记名投票,也可进行举手表决。

(四)会议的一般性议案获多数票即为通过,与会委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2/3。

(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得到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六)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七)对学院学术建设中出现的紧急事务或某些个别问题,可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委托秘书长组织相关学科委员,成立临时专家组处理。其相关决议或处理办法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全体委员通报。

(八)会议内容有专用记录本记录,按规定内容记录,规范整齐,字体端正,记录者签名;记录本应编号,保存在科研处;记录本用完后归学院档案室。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入选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道德高尚,为本学科或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二)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了解本学科、本专业的最新学术发展动态。

(四)身体健康,在职在岗。

六、学术委员会任期、换届及委员产生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二)委员任期届满时,符合委员条件的可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三)委员因病、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主动辞职或自动离职。增补委员时,按民主程序进行。

(四)学术委员会换届前,应按民主程序遴选新委员。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规定条件推荐新的委员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委员人选后,由院长聘任。

七、其他

(一)本条例未定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解决。

(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培正办字〔2007〕15号文  200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