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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工作条例

广东培正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组是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为保证学科组在我院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保证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科组的职能

(一)学科组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讨论并审议本学科、专业的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

(三)为院学术委员会评选和推荐本学科专业的重点学科、扶植重点学科。

(四)审议、评选本学科专业重点科研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推荐重大课题。

(五)组织本学科专业科研成果的鉴定。当学科组成员的学科专业与被鉴定科研成果的学科专业不相同时,由该学科组成员组织与被鉴定科研成果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同行专家鉴定。禁止非同行、非相近学科专业的人员参与鉴定,以确保鉴定的权威性、可靠性。

(六)审议、评选本学科专业科研奖并向学院推荐重大奖项。

(七)对本学科专业职称评聘中的学术问题(如成果真伪,成果质量,学术失范,抄袭剽窃等),可组织同行专家提出意见,为院学术委员会裁决提供参考。

(八)对本学科专业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成果评估或鉴定,为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九)审议本学科专业的重大学术问题并提供决策咨询。

二、学科组的组成

(一)学科组成员一般由5-7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最少不少于5人。

(二)学科组内学科、专业多,同一学科选一人,尽量考虑各学科专业人选。

(三)学科组成员应为各学科、专业中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有威信的专家或学术骨干。

(四)学科组设组长一人,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

三、学科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科组成员有如下权利:

1. 有向学科组提出议案和动议的权利。

2. 在表决议案时有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权利。

3. 对本学科组内各学科专业的重大问题有知情权。

(二)学科组成员有如下义务:

1. 听取本学科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对学术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 如实反映情况,公正对待有关学术问题。

3. 向职能部门和本学科专业领导提供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 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以有利于团结和稳定,有利于学术活动的正常、健康地开展。

四、学科组议事规则

(一)充分发扬民主,以会议形式讨论并审议职权范围内的学术问题。

(二)议事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或表决与学科组成员有关,该成员应回避;待议题讨论或表决后,可继续参加会议。

(三)召开学科组会议时,在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学科组成员表决。表决方式既可无记名投票,也可进行举手表决。

(四)会议的一般性议案获多数票即为通过,与会学科组成员应超过全组成员的2/3。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得到与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五)学科组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组长或1/3以上成员联合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五、学科组成员入选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道德高尚,为本学科或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二)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了解本学科、本专业的最新学术发展动态,近3年有新的科研成果问世。

(四)身体健康,在职在岗。

(五)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担任本学科的学科组成员。

六、学科组任期、换届及成员产生办法

(一)学科组与院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二年,每次换届时应更新的成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

(二)学科组成员任期届满时,符合成员条件的可继续担任成员职务。

(三)学科组成员因病、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主动辞职或自动离职。增补学科组成员时,该学科专业的教师可推荐1—2名教师,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人选。

(四)学科组换届前,应按民主程序推荐新成员。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委员人选后,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七、其他

(一)本条例未定事宜,由学科组会议协商解决。

(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培正办字〔2006〕35号文  200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