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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院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规定

科研成果鉴定是对科研立项项目学术水平的最后评价,是科研管理工作中关键一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应是专业的、严肃认真的。为保证我院立项科研成果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特对学院立项科研成果鉴定的程序、内容及鉴定人员要求等作如下规定。

一、院级科研项目结项最终成果有以下形式

论文(或系列论文)、专著(或首译本)、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软件、专利等。论文要求4000字以上,研究报告30000字以上。2005-2006年度的院级项目用原文件的规定鉴定,2007年的项目用新的规定结项。

二、申请院级科研项目结项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已完成研究任务;有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项目申请书、年度科研进度检查表、科研成果原件、已出版的专著(或同意出版的出版社证明或出版合同)、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若被录用,需有编辑部公章的录用通知)和被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三、2006-2007年的院级科研项目申报时确定最终成果形式

在CN和ISSN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系列论文)并达到申请项目时的要求,学院不再作成果鉴定,但其他结项工作一样。

四、2006年院级科研项目成果难以发表或不能发表的项目(研究报告、软件、专利等)结项的程序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结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附件三,见培正校园网教学资源下载区),经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简介、最终成果、分报告、附件、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或论文录用证明等一式五份)。

(二)对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系、部负责人的初审,并填写好《学院科研项目成果报告》中的“六、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后,送学院科研处。

(三)科研处将项目申请书、最终成果等全部鉴定材料送相关学科组。当学科组成员的专业与被鉴定科研成果的专业不相同时,由该学科组组长与该学科组中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成员协商,聘请与被鉴定科研成果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专家鉴定。

(四)鉴定组成员3-5人,一般3人即可,设组长一人。组长负责组织鉴定工作,并由组长填写《学院科研项目成果报告》中的“七、成果通讯鉴定意见”。项目鉴定费为每人200元,2005-2006年度项目鉴定费在课题经费中开支,2006-2007年度项目由科研处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五)鉴定结果分4类:①通过;②通过,但需要修改,时间为一个月,修改后的研究报告由原鉴定组组长负责审读;③暂时不通过,研究报告有修改基础,修改时间为三个月,修改后由鉴定组重新鉴定;④不通过,研究报告没有修改基础。

(六)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参加本项目鉴定。

(七)鉴定专家的名单送科研处初审,由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批准。

(八)采用会议鉴定必须经相同或相近学科组专家总数的2/3以上通过,方可签署有效鉴定结论。

(九)科研项目成果鉴定通过后,鉴定组填写结项报告;鉴定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填写审核意见;经主管科研院长批准结项,由院长审核同意,并颁发结项证书。

五、对鉴定人员的要求

(一)鉴定人员的学科专业应与被鉴定科研成果的学科专业相同(占鉴定总人数的60%以上)或相近(占40%以下);

(二)鉴定人员应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了解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前沿状况,为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技术职称应为副高(包括副高)以上,或有硕士学位(包括硕士)以上的讲师;

(三)鉴定人员学术道德高尚,遵守学术规范,责任性强,办事公道、公正、公平,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四)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鉴定纪律,对鉴定会议内容保密,以利于团结和稳定,有利于学术活动的正常、健康地开展。

(五))聘请院外同行专家与院内专家要求相同。

六、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检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如发现发表的论文与申请项目内容不符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现阶段性成果与最终成果形式的内容与申报的课题内容不符,该项目不能结项。

(二)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三)为鉴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数据是否可信;

(四)该课题研究成果创新在何处,学术史背景是否清楚,参考文献、注释的标注是否规范;

(五)该课题成果是否推广应用,在什么范围内推广应用;

(六)该课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

(七)专家填写鉴定表和鉴定打分表。

七、院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研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专家组长汇总后做出结论;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经过答辩后,对科研项目成果作出评价。鉴定具体形式请院内相近学科组专家确定,必要时可聘请院外同行专家一起参加。鉴定时,尽可能试行匿名鉴定。

八、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在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
九、凡过去颁布的有关科研成果鉴定办法或条例,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 广东培正学院项目成果鉴定表

2. 广东培正学院项目成果鉴定标准(研究报告类)

3. 广东培正学院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审批书

       

 (培正办字〔2006〕34号文附件  200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