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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在本校户口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及省市关于高校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未办身份证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卡)应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丢失迁移证件的,应向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三、学生户口迁移原则

1、新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

2、新生入户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办理,在学习中途或毕业前因申请助学贷款和就业需求(指就业单位要求户口需从学校迁至单位的),需迁户口到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院保卫处审核后,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辖区派出所申报户口。

3、学生户口迁入高校后,除退学、转学外,毕业前不予办理迁出。

4、学生毕业后,已分配工作的,其户口根据报到地址迁移;没有工作单位的,将迁回原籍。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按有关规定在学院最多保存两年。两年后,户口管理部门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属异地迁移的,凭入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5、当年9月30日前,学院保卫处将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报送所属辖区派出所统一入户。

四、教职工集体户迁移原则

1、教职工集体户原则上登记本单位教职工户口。夫妻双方都属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所生子女可入高校教职工集体户。

2、教职工原系集体户的,购买或分配可单独立户的住房后,可将本人户口迁入住房。

五、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及本人复、转、退证件和学院人事处接收证明。

六、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二代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凡是落户学院的学生,必须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落户的新生,由学院组织统一照相,学生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核对身份后进行人像采集后,由学院保卫处统一代办。

2、身份证遗失、损毁需补办的,应先到学院保卫处开具遗失补办证明,本人持遗失补办证明和学生证到辖区派出所缴纳工本费后从新办理或由学院保卫处代办。

八、有下列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办理身份证、港澳迁证、结婚登记、单位分房或自购房、小孩入户,出国审查,公证等。

九、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说明。

十、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常住人口登记表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保证按时、完好交回户口卡。

十一、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或超期不还的。

十二、 有第八条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 如上级公安机关有新规定,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