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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条  学院各级防火责任制:

(一)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由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工作。

(二)消防安全主管部门: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全院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负责督促、指导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工作。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

由学院指定一名保卫干部担任,在保卫处的指导下,负责学院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四)部门消防责任人:     

各系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可指定本部门人员任消防安全员,协助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院领导)职责: 

(一)保证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审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保障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装备;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保卫处)职责: 

(一)督促、指导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督促、指导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

(三)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对消防设施、消防标志进行维护保养、全院性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建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训练;

(五)实施全院消防宣传、培训,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六)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处指定干部)职责: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在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如下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报批,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报批;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消防标志维护保养,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开展训练;

(七)组织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八)每月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九)消防事故发生,在公安消防队未到达前,协助保卫处负责人履行一线指挥责任。

第六条  部门消防责任人(各系部、处室负责人)职责: 

(一)落实学院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二)可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员(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管理,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三)落实日常防火措施,督促本部门的经常性消防巡检和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四)每次检查后要有记录资料,有解决措施,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院。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例会每月一次,或视情况召开。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出席并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八条  消防报建制度

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应依法申报消防,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疏散是防火安全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环,保卫处对安全疏散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封闭楼梯间的玻璃门、防火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的标识;

(三)常闭式防火门及常开启状态防火门,应保证其装置完好有效;

(四)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

(五)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应完好、有效;

(六)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要设置安全指示图,指示图上要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消火栓有明显的标识,消火栓箱不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六)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交通消防科备案。

第十一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要选用合格产品;

(二)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要由具备资格证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对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五)放假或长时间不用的电器设备,应切断电源;

(六)图书馆、计算机房的防火责任人要特别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制订部门详细的消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凡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均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自行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并抓紧整改;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凡有整改任务,必须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必须建立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管理。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概况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档案》两大内容。

《消防安全概况档案》应包括:

(一)学院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院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每栋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资料,以及场地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

(七)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的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一)红蓝物业管理公司是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消防安全的责任部门,负责制订详细消防管理措施和实行管理,学院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二)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电热棒、电水壶、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禁止在室内使用蜡烛照明看书,躺在床上吸烟;禁止在蚊帐内或在床上安置照明灯泡,禁止在宿舍内焚烧信件、报刊等杂物;

(四)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用铜线、铁线等代用品代替保险;

(五)必须确保进出楼梯和通道的畅通,以及宿舍外围周边道路畅通;

(六)宿舍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应急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这些设备。

第十五条  行政教学用房及公共环境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行政及教学、教辅用大楼,学生活动场地,按“谁使用、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消防管理,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即为该场地消防安全的责任部门。保卫处负责对上述大楼、场地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校内各仓库、设备房也要按公共大楼管理标准做好消防安全;

(三)全院师生员工及家属、施工单位等均要自觉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违者依据《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内所有消防通道、公共楼梯、出入口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和封堵;

(五)任何部门增加功率超过2000瓦的用电设备须报学院总务处批准;

(六)学院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经常进行一般性防火巡查,特别是学生宿舍的巡查。全面防火检查每月一次。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记录,检查人及其主管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一般防火巡查(由使用部门负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在位;

(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全面防火检查(由保卫处负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系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

第十八条  学院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警示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

第十九条  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每年新生入学教育计划。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对全体保卫人员、义务消防队、系部安全员、物业公司全体员工、学生骨干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持相关人员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制度。

(一)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应包括以下组别

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2)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应急疏散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二十三条  确认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拨119向公安部门报火警;

(二)学院保卫处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必须担负起第一线指挥的职责;

(三)各小组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四)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指定专人保护伤员;

(五)扑救初起火灾;

(六)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七)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现场保护范围,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第二十五条  应接受公安局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培正办字〔2010〕46号文 2010年8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