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活跃学院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正常、健康地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立足校园,促进专业学习,锻炼动手能力,开拓视野,增进知识的各种健康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包括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各种知识讲座、学习班等。
第三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以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活跃学生课余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引导学生努力成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题。不得举办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禁止以校园文化活动的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禁止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之机从事帮派以及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在学生处、学院团委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技术设备处等有关部门都应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系(部、中心)、校级学生组织和社团应将本学期的第二课堂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时间、场所和经费预算)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展活动。其中,班级活动由各系自行审批并组织实施;系级学生活动由学生处审批,各系自行组织实施;院级学生活动以及各社团活动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凡没有纳入学期第二课堂活动计划中的活动,如需开展,均必须填写《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审批表》,并经过严格审批后才能举行。
第七条 每项活动开展前必须考虑周详,制定具体方案,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并填写《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记录表》;开展各项活动的具体方案和《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记录表》应及时上交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第二课堂活动不能带有商业盈利目的。凡是面对学生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都不能在校内进行,特殊情况须经学生处和学院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 活动以业余时间开展为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凡利用上课时间开展各种类型公共活动的,须征得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的同意后,方能举行。学术性活动,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组织安排。文艺性活动(晚会、舞会)只允许在课余时间举行。上述活动时间不允许超过当天22∶30,并适当控制音量。
第十条 开展活动必须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一)张贴的宣传墙报资料必须写明出版的单位、日期。各组织应经常更新墙报的内容。
(二)派发各类宣传广告须将内容和派发时间报学生处进行审批,派发时注意周围的环境卫生,要负责清理好现场周围的传单。
(三)使用宣传横幅进行宣传须提前1周到学院办公室审批登记,要列明横幅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时间。悬挂期一般为7天,根据需要可延至10天。10天以上,需再行申请。
(四)举办活动单位要保持宣传栏和所挂横幅的整洁、美观,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各种宣传物品。
(五)举办活动要及时报道,应安排专人负责拍摄和写稿。
(六)需要广播站协助宣传广播的,须提前1天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广播站指导老师批准。为保证播报准确,播报的内容须电脑打印出来。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上的BBS、网页等发布信息必须遵守我校信息管理制度,不得发布有损学院形象和声誉的言论或图片。
第十二条 邀请电台、电视台等校外宣传媒体采访或聘请校外人员作报告须报学生处进行登记,并获得学院同意。
第十三条 校内活动定点场所是足球场、篮球场、舞蹈室、综合楼三楼、体育馆等。各系(部、中心)、各学生组织和社团需使用活动场地的,需书面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有关场地主管部门协商落实。
第十四条 活动组织单位租借场地、设施及其他用具需事先办好租借手续并妥善保管、爱护。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任意搬动场地内的设施,丢失、损坏各种设施和用具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举办活动单位应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和《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学生处有权过问和检查活动举办单位的财务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不允许肆意扩大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举办活动单位要自觉维护活动秩序,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学生处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经调查核实,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院团委负责解释。
(2009年行政管理卷2006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