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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勤工俭学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学院积极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二条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实施。

    第三条  申请勤工俭学的基本条件:

(一)户口所在地居委、村委等基层组织证明家庭确实经济困难的;

(二)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的。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条件的学生须先向各系(部、中心)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各系(部、中心)审核后报学生处核准,并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若需学生勤工俭学,需填写《广东培正学院勤工俭学岗位申请表》,由学生处批准提供勤工俭学学生并决定劳动报酬。学生进行勤工俭学的情况、完成岗位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由提供岗位的不么你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和评定。

第六条  学生勤工俭学报酬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由提供岗位的部门到财务处领取《支付签收单》,并按要求填写,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处签署审批意见;

(三)财务处发放勤工俭学报酬。

第七条  学院鼓励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面向学生的服务性劳动,如理发、洗头、洗衣服等,劳动服务的组织实施、收费标准,由该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提出方案报学生处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行政管理卷2006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