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励目标
为激励学生努力拼搏,积极参加校外科技、文艺活动,充分施展才华,为学院争荣誉、创优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科技、文艺是指经过学院批准并代表学院参加在国内外及省、部级、市级等创新、技能竞赛、文艺等各类竞赛或展演、实践等活动,主办单位为政府直属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奖励对象为参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奖励程序
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申请奖励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参加活动的有关资料,由学生处处长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学生参加校外第二课堂活动获奖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单位:元)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特等奖 |
4000 |
2000 |
800 |
一等奖 |
2500 |
1200 |
600 |
二等奖 |
2000 |
800 |
400 |
三等奖 |
1500 |
500 |
200 |
优秀奖及其他奖项 |
600 |
200 |
100 |
(一)对于必须由教师指导,指导教师作用较大的,可以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参照学生获奖奖励标准予以执行。获奖同一作品如有多个教师参与指导,按一个参赛作品进行相关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只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二) 学生同一作品参加不同活动获奖,只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三) 团体类活动获奖按活动项目予以奖励,不对团体内个人奖励。以团体形式参赛的项目则奖金由该团体成员平均分配,团体成员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奖金增加一倍。
(四)竞赛等级根据主办颁发证书的等级直接进行认定。
第六条 附则
1、如已经参照本办法进行了奖励的,不再享受《广东培正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的奖励;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执行;
4、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同时废除2009年颁布的《广东培正学院参加校外第二课堂活动奖励的奖励办法(试行)》。
(培正学字〔2012〕7号文附件 2012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