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鼓励学生讲道德、讲文明、守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德育,是指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表现、团队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德育学分的评定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在学习、生活、交友、参加集体活动、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操守和品行来进行。
第三条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每学期由系(部、中心)辅导员在学院学生处的指导下对每位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一次。德育成绩评定合格者(德育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为合格),每学期获得1个德育学分。
第四条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在学期间每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合格,取得德育学分。本科生必须取得8个德育学分、专科生取得6个德育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只需获得其在校实际学期数的相应德育学分;延迟毕业的本科生至少应取得8个德育学分,专科生至少应取得6个德育学分;学生休学期间,不进行德育成绩评定,德育学分中止计算。
第六条 学生德育成绩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准分 + 加分 - 扣分。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德育成绩基准分为70分,在评定德育成绩时,由系(部、中心)辅导员按规定给每位学生加分或扣分。因加分使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算;因扣分使总分低于0分的,按0分算。
第八条 德育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为德育不合格,不能取得德育学分。德育不合格者,必须参加由各系(部、中心)组织的思想品德教育学习班学习,且成绩合格,在此基础上可按以下途径补修:
(一)下一学期德育成绩达到85分以上;
(二)完成学院指定的公益活动且表现良好;
(三)在学期间,为学院教学、学生工作、科研或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经学院相关机构认可。
第九条 德育成绩是学生评优及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担任校、系、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基本履行职责者,按下列规定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分。
(一)校级学生干部(含学院团委学生委员、部长、副部长;学院学生会委员、部长、副部长;系(部、中心)分团委(总支)学生委员;系(部、中心)学生会委员;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处和学院团委直属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加7~10分。
(二)系级学生干部(系(部、中心)分团委(总支)部长、副部长;系(部、中心)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系(部、中心)党总支(支部)学生委员;学生处和学院团委直属的学生组织部长、副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加4~7分。
(三)班级学生干部(含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加2~4分。
(四)以上三项列出的应加分人员,需经所在组织出具加分意见并经辅导员或指导老师审批同意方可加分,一人同时担任几个职务时,按最高职务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校运动队、校艺术团训练者,由运动队和艺术团指导教师出具书面证明,每次加1~2分,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记。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活动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一)学生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文章,按以下规定加分:非学术性文章,院级2分/篇、市级3分/篇、省级5分/篇、国家级8分/篇;学术性文章,院级4分/篇、市级6分/篇、省级10分/篇、国家级15分/篇。发表通讯稿,加0.5分/篇。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20分的以20分记。
(二)校级各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每次加2分,系级各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每次加1分。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记。(报名后不参加活动者,不能加分;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不另加分。)
第十三条 所在集体被评为各类先进集体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一)某集体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10分,负责人另加5分;
(二)某集体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8分,负责人另加4分;
(三)某集体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6分,负责人另加3分;
(四)某集体被评为区、县级或校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4分,负责人另加2分;
(五)某集体被评为系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2分,负责人另加1分。
第十四条 凡个人积极参加各项比赛,努力为院、系争光的,按以下规定加分:
(一)荣获国家级荣誉奖个人,一次性加15~20分,参与者加8分;
(二)荣获省级荣誉奖个人,一次性加10~15分,参与者加6分;
(三)荣获市级荣誉奖个人,一次性加6~10分,参与者加4分;
(四)荣获校级荣誉奖个人,一次性加4~8分,参与者加2分;
(五)荣获系级荣誉奖个人,一次性加2~4分,参与者加1分。
第十五条 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积极分子,省级加10分、校级加6分、系级加4分。
第十六条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服务 (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省、市、县(区)、学校、系(部、中心)书面通报表扬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加4分/次,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8分的以8分记。
第十七条 一学期上课全勤者,加10分。
第十八条 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核实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后,酌情加1~10分。
第十九条 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各项,由学生所在系(部、中心)辅导员提出加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加1~10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院纪律,按以下规定扣分:
(一)系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全校通报批评每次扣8分;
(二)被警告处分者每次扣12分;
(三)被严重警告者每次扣20分;
(四)被记过处分或以上者德育成绩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下社会公德者,视情况扣1~12分:
(一)顶撞、辱骂老师或具有其它不礼貌、不尊重教职员工者;
(二)破坏学院绿化、照明、教学和生活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
(三)穿背心、拖鞋、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者;
(四)乱丢果皮、杂物,在课室等公共场所抽烟、讲粗话者;
(五)在用膳、选课或其他公共活动中插队、起哄者;
(六)在课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敲打桌椅、脸盆、水桶或其他器皿,大声喧叫、起哄或以下棋、玩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看影碟、奏乐器、放音响等方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七)晚上在规定关宿舍楼大门之后才返回宿舍者;
(八)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校外人员者;
(九)在宿舍内使用禁用电器,私拉电线、改装电路或故意拖欠水电费者;
(十)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炮竹、砸酒瓶、高空掷物者;
(十一)在校园内养宠物者。
第二十二条 凡规定参加的早读、晚自习、政治学习、各类会议、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三条 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违反社会公德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经查实后由各系辅导员酌情扣1~12分。
第二十四条 凡本办法未列举,但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情况,由学生所在系(部、中心)辅导员提出扣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适当扣1~12分。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前4周开始进行本学期学生德育成绩的评定工作。评定前,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写出一学期来本人操行表现的总结或体会,并如实填写《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德育分评定表》本学期内容,申报本人加分、扣分项目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德育评分,由学生辅导员按照《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德育分评定表》中注明的内容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中心)辅导员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生公布上学期德育评分成绩(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德育成绩须在5月15日前评定完毕并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每位学生加分、扣分的项目及依据。德育成绩公布后,学生可以提出质疑,发现他人或本人成绩有错漏的,须在公布后1周内向辅导员反映,经辅导员核实后予以更正,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中心)辅导员将公布后的成绩,分班级填入《广东培正学院德育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中心)将本部门本学期德育成绩按照《广东培正学院德育成绩汇总表》要求汇总,并于下一学期开学的3周内将填写完毕的《广东培正学院德育成绩汇总表》(含纸质及电子版)报学生处备案;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德育成绩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时间依当届毕业生工作安排而定。
第三十条 凡同一内容加分只加最高项;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罚,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
第三十一条 德育分评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教学活动,凡在德育分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在其总分中扣除作假加分分数外,并按处分的种类扣除相应的分数;老师以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系(中心)可根据本系(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2009年行政管理卷2006年6月修订;学生手册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