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多样化评价,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构建具有学院特色的学生奖励体系,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个体荣誉和集体荣誉;学院对获奖学生个人和集体发文予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品或奖金等。
第四条 凡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具备获奖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的评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各类奖励的领导工作,协调处理学生奖励评选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审批各类奖励的评选结果。
第六条 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制订标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组织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负责人、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奖励评选、初审、上报及本系部学生表彰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奖学金分政府和学院两级。政府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命名为史带奖学金,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各级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如下:
等 级 奖励金额(元) 评选比例
国家奖学金 8000 由省教育厅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由省教育厅分配
国家助学金 2000 由省教育厅分配
一等史带奖学金 1500 参评人数的1%
二等史带奖学金 800 参评人数的3%
三等史带奖学金 400 参评人数的5%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予以评比奖励。
第十条 学院特别设立“院长基金奖”,奖励在研究生考试、统一司法考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凡考取“985、211工程”院校研究生的学生每人奖励1500元,考取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其他奖励金额由院长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特别设立“蔡少凤、卢遂业统计学奖学金”一名,奖励学年内统计学课程考试成绩和统计学方面论文优秀者,奖金500元。
第十二条 申评史带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积极上进;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秀,学年内无重修记录;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到合格;
(五)学年德育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学期德育成绩不低于80分;
(六)参评一等奖学金学年GPA不低于3.65;参评二等奖学金学年GPA不低于3.5;参评三等奖学金学年GPA不低于3.3。
第十三条 申评办法
(一)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委会按标准和比例初评,各系部初审上报,经学生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除国家助学金外,各级奖学金不可兼得,一等奖学金名额空缺时,可移到二等奖,依此类推,但名额总数不变;
(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
第一节 培正之星
第十四条 培正之星按类别分设创新之星、实践之星、励志之星、文体之星、公益之星、自强之星、心理之星等七类。
第十五条 申评培正之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积极上进;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良,学年GPA不低于2.5,单学期GPA不低于2.0;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到合格;
(五)学年德育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六条 申评培正之星应具备的其它相应条件
(一)创新之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3.有发明创造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专利;
4.积极参加创业实践,在自主创业方面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实践之星
积极参加学生组织和各类社团,热心为同学服务,得到同学认可,积极组织、参加校内外的大型活动,成绩显著。
(三)励志之星
学生成绩不理想或受到学院处分的学生在励志教育期间表现突出,一年后达到三等奖学金以上条件。
(四)文体之星
在院级以上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演讲、辩论等文化体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表现。
(五)公益之星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爱心帮援、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示范性作用明显,为学院赢得荣誉,有着积极的社会影响。
(六)自强之星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敢于与困难做斗争,有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在自立自强方面有突出事迹。
(七)心理之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积极组织班级心理活动,关心帮助班级同学,在心理委员工作中表现突出;
2.热爱关心同学,在帮助心理弱势同学或心理危机事件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
3.积极参加或组织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第十七条 申评办法
(一)各类培正之星不可兼得;除创新之星、励志之星和心理之星外,其他各类培正之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二)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委会按标准和比例初评,各系部初审上报,经学生处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培正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二节 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 申评条件
(一)维护社会公德,品行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二)符合二等奖学金以上获奖条件者;
(三)积极参加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者符合文体之星评比条件。
第十九条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的评定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
(二)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委会按标准和比例初评,各系部初审上报,经学生处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三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申评条件
(一)担任一学年以上的院、系部、班、社区学生干部及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品行修养;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工作成效显著,骨干带头作用明显,深受师生好评;
(四)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敢于和善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年GPA不低于2.5,单学期GPA不低于2.0;
(六)《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到合格;
(七)每学期德育成绩均不低于85分。
第二十一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二)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组织或班级初评,各系部或院团委初审上报,经学生处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四节 十佳大学生
第二十二条 申评条件
(一)三好学生获得者;
(二)入校来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所在学院有着积极的影响,深受师生公认和好评;
(三)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生科研、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3.在校园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在社会工作或公益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评选办法
(一)由各系部在三好学生评选的基础上,民主推荐候选人,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十佳大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五节 优秀团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艰苦朴素;
(三)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的各项素质拓展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共青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年GPA 不低于2.5,单学期GPA不低于2.0;
(五)学年德育成绩不低于85分,单学期德育分不低于80分。
第二十五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共青团员按参评团员总数的5%进行推选;
(二)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团支部初评,所在团组织初审上报,经院团委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4月份进行。
第六节 优秀团干
第二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具备优秀共青团员的各项条件;
(二)本学年担任共青团干部职务满一年;
(三)工作认真负责,出色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参加所在团组织的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有实绩;
(四)关心团员青年,及时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七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团干评选比例为团干部总数的20%;
(二)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团组织初审上报,经院团委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优秀团干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4月进行。
第七节 五四红旗青年
第二十八条 申评条件
(一)具备优秀团干的各项条件;
(二)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业绩或在重大事件、以及相关领域中作出杰出贡献,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是青年中的重大典型;
(三)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广大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第二十九条 评选办法
(一)五四红旗青年评选名额为十名;
(二)由分团委在优秀团干评选的基础上,民主推荐候选人,经院团委审核,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五四红旗青年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4月进行。
第八节 荣誉毕业生
第三十条 申评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其中本科生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身心健康;
(三)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一级荣誉毕业生GPA不低于3.65;二级荣誉毕业生GPA不低于3.5。
第三十一条 评选办法
(一)荣誉毕业生评选比例不限,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二)由各系部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初评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被评为荣誉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取消荣誉毕业生资格;
(四)荣誉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6月进行。
第一节 先进班级
第三十二条 申评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受纪律处分学生比例不超过5%;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总班级数的10%;
(二)由参评班级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所在系部初审上报,经学生处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先进班级的集体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800元;
(四)优秀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二节 文明宿舍
第三十四条 申评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二)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GPA不低于2.00;
(四)宿舍内整齐清洁,在宿舍内务检查中成绩均在优良以上;
(五)宿舍成员按时作息,无晚归现象,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七)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总宿舍数的5%;
(二)由参评宿舍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所在系部初审上报,经学生处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文明宿舍的集体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200元;
(四)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三节 优秀学生组织
第三十六条 申评条件
(一)学生组织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工作制度健全有效;
(二)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组织负责人思想政治素质好,受到学生的拥护;
(三)能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在学生管理、社会实践、学风建设中成绩突出,受到学生认可,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自觉接受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完成学生联合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组织形象,组织成员无违纪现象;
(六)在思想教育、校园文化、学风建设、社会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第三十七条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学生组织总数的30%;
(二)由参评学生组织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报学生联合会,学生联合会根据材料组织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初评名单,经院团委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优秀学生组织的集体发给锦旗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0元;
(四)优秀学生组织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四节 优秀二级心理辅导站
第三十八条 申评条件
(一)系(部)设立二级心理辅导站,相关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规范;
(二)所属系(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心理辅导等工作扎实有效,具有特色;
(三)能够认真落实和完成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与工作任务;
(四)无重大心理危机责任事故。
第三十九条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二级心理辅导站总数的30%;
(二)由系(部)二级心理辅导站撰写《二级心理辅导站自评报告》,并且根据《二级心理辅导站考评细则》进行自评,对本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所做的工作认真进行总结,所有材料上报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
(三)学生处组织成立考评小组,由系部二级心理辅导站对学年工作进行汇报和答辩,由考评小组参照《系部二级心理辅导站考评细则》现场打分,结果在综合考核后产生;
(四)获优秀二级心理辅导站的集体发给锦旗和奖金,指导老师发给证书和奖金,二级心理辅导站奖金为1000元,指导老师奖金800元;
(五)优秀二级心理辅导站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五节 优秀团支部
第四十条 申评条件
(一)团支部所属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二)团支部所属成员按期缴纳团费,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三)团支部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活动有特色,对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有成效;
(四)本学年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效果明显;
(五)团支委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团支部总数的20%;
(二)由参评团支部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报所在分团委,分团委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初评名单,经院团委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优秀团支部的集体发给锦旗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800元;
(四)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4月进行。
第六节 五四红旗分团委
第四十二条 申评条件
(一)分团委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规范;
(二)分团委班子健全,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三)分团委班子能力强,业务精,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精神,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四)能够认真落实团的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团的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五)工作求真务实,创新能力强,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全团性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有成效,有一项以上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特色活动或工作,共青团工作在所在单位、地区整体活跃;
(六)切实履行分团委职责,带动支部建设,所属团支部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制度健全,富有活力;
(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团员队伍不断壮大并能引导团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组织对团员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十三条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份团委总数的30%;
(二)由参评分团委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报学生团委;学生团委根据材料组织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初评名单,经院团委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五四红旗分团委的集体发给锦旗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0元;
(四)五四红旗分团委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第七节 优秀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 申评条件
(一)社团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二)社团成立满一年,按照要求已完成本学年注册,并严格按照《广东培正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工作;
(三)能打造社团的品牌系列活动,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特色鲜明、实效突出、影响力大;
(四)社团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健全、材料齐备;自觉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五)团体组织机构的产生民主、公平、公开,社团经费来源和管理规范;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六)社团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社团形象,社团成员无违纪现象;
第四十五条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总社团数的30%;
(二)由参评社团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报团体联合会;团体联合会根据材料组织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初评名单,经院团委审核,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优秀学生社团的集体发给锦旗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800元;
(四)优秀学生社团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奖项需调整的,由学生处申报,经学院学生奖励委员会批准,可对奖项和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销)。
第四十七条 对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资助的奖励按照资助者的要求和学院制定的相应奖励办法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校外第二课堂和体育竞赛获奖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九条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各级组织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学院规定公示三天。
公示期内,可向所在系部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所在系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励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获得各类荣誉的学生填写相关登记表,由所在系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年内有重修科目和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学院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参与该学年各类奖项评比。
第五十二条 对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拟获奖学生,在学院发文之前受学院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