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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培正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出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到系(部、中心)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系(部、中心)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三)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长假前后原则上不准请假。

(四)学生按规定准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其不参加听课时间不作旷课论。

二、学生考勤制度

(一)学生的考勤由各系(部、中心)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教务处负责对任课教师考勤登记进行监督,学生处负责对各系(部、中心)的学生考勤进行监督。

(二)课堂授课由任课教师考勤。任课教师应以周为单位及时将学生出勤情况录入学生考勤系统,逾期不录入者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三)辅导员应及时登录学生考勤系统查看学生出勤情况,对旷课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和处分。

(四)学生应及时登陆考勤系统查看本人的出勤情况,若有错漏,应在课程当周向任课老师核实,由任课老师予以纠正,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依据考勤系统的统计数据认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六)全体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必须向所在系(部、中心)申请,填写《学生请假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系(部、中心)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系(部、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部、中心)主任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系(部、中心)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5.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参照以上规定审批。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可电话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本院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系(部、中心)登记。

(三)对已准予请假的学生,辅导员应在该学生选修的各门课程上课前录入学生考勤系统。

(四)学生请假期满,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四、旷课、缺课的处理  

(一)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系(部)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旷课一天,按每天六学时计。迟到、早退二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三)对旷课的学生,各系(部、中心)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德育成绩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1.1~5学时,扣德育成绩5分;

2.6~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3.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期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旷课受过处分又再犯者,加重一级以上的处分。

(五)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和连续旷课达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对因旷课而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办理。

五、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行政管理卷2006年6月修订;学生手册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