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依法治校”精神,保证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其它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要秉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8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申诉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学生申诉申请、材料整理、调查取证、复审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内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申诉时间等事项),并提供相应材料(原处理决定书、申诉的辅证材料)。
第九条 接到学生的申诉后,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第十条 申诉办在接受学生的申诉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并召开复审会议。复审会议需申委会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复审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形式做出申诉复审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依据不准确或处理不当,撤销原处理决定,发回原处理单位重新审理。
第十二条 申委会应将申诉复审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和原做出决定单位。
第十三条 学生若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在未做出复审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申请,申委会接到撤诉申请后,可以终止申诉复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取证时,各职能部门、全体老师、学生都有义务协助调查,不得推诿或作伪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2009年行政管理卷2006年6月修订;学生手册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