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的学生工作,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理辅导员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补充力量,是学院辅导员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辅导员开展各项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 助理辅导员的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他人的关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工作勤奋,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三)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
(四)学院本科三、四年级或专科三年级优秀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GPA2.5(含2.5)以上,每学期德育成绩不低于85分;
(五)优秀学生干部、预备党员、党员优先。
第四条 助理辅导员的选聘与任免: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系(部)组织选拔,择优录取并予以公示和报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统一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为一年;
(二)每两个行政班配备1名助理辅导员,学生组织指导老师另配1名;
(三)经辅导员同意,系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助理辅导员可予以调换,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助理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由辅导员管理,系(部)考核,学生处统筹,考核标准以助理辅导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二)每学期考核一次,学院将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换,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
(三)助理辅导员应模范遵守学校纪律,若有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立即给予解聘。
(四)助理辅导员纳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体系,学院每月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并优先推荐入党和就业等。
第六条 助理辅导员的职责:
(一)听从辅导员工作安排,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积极参加助理辅导员的培训和议会;
(二)积极参与班级管理,提出建议,及时向辅导员汇报班级情况,协助处理好学生中的各类问题;
(三)深入同学宿舍,协助辅导员督促学生搞好宿舍内务,进行宿舍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等活动;
(四)协助辅导员对班级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等方面的引导,指导学生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动力,培养良好的学风;
(五)协助辅导员密切关注班级贫困学生、心理不健康等特殊学生群体的思想动态,帮助和指导后进生;
(六)协助辅导员指导学生干部队伍开展工作,丰富班级的课余文体生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七)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奖金评定、助学贷款审核、困难学生补助发放、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的评选等工作;
(八)辅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定期举办学生助理辅导员培训班和开展各项学习与研究活动,提高助理辅导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争取做好实际工作。
第八条 助理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不能替代辅导员,系(部)和辅导员要从培养、爱护的角度,指导助理辅导员做好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08年3月26日起实施。
(培正学字〔2008〕19号文 2008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