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健全学院的民主管理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提高工作效率,构建“依法办学、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院务委员会的性质
院务委员会是研讨学院重要问题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的职责
院务委员会研讨院长委托的下述议题:
1.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2.学院办学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
3.学院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
4.校园文化建设问题;
5.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1.当然委员:院长办公会成员、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主席、学生会主席。
2.推选委员:学院老、中、青教师代表各一人,行政人员代表一人,团委学生代表一人。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院务委员会委员经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如职务更换,当然委员自然调整;推选委员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全体委员在推选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可根据讨论的问题,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秘书由学院办公室派人担任。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1.院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如工作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决定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2.院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在会议上应充分发表意见,作为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
3.院务委员会召开前,学院办公室应准备会议研讨材料并提前送达委员;召开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写出会议纪要,由院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广东培正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培正办字〔2011〕15号附件 2011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