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并指导精品课程建设,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教学,注重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的教师,形成关注教学、关注名师的良好氛围,彰显教授执教的范式,参照国家教育部教学名师评选条件,特设立广东培正学院“教学名师奖”,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我院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未发生过教学事故的专任教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评选: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2. 一般应受聘教授职务,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3. 教学效果好,获课堂教学奖,受到师生广泛好评;主讲课程在全校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 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努力把最新的学术成果引入教学。
5. 运用现代先进教育教学思想改革传统教育教学过程,灵活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教学手段授课。在人才培养方面做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
6. 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理念,先进的教学方法,承担教学研究课题或有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7. 关心青年教师成长,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使青年教师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对形成科学合理的教师梯队有重要贡献。
8.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贡献。
1.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提出本单位“教学名师奖”的候选名单。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填写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2. 由教务处进行初步资格审核,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评审;评出的教学名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一周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发文,进行表彰。
3. 学院从评出的院级教学名师中,推荐省级教学名师参评候选人名单;从评出的省级教学名师中,推荐国家级教学名师参评候选人。
4. 校级教学名师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另行发文通知。
1. 校级教学名师每次评选2-3名。
2. 获得我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除省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外,学院再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除国家教育部表彰外,学校再一次性奖励8000元。
3. 获得校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无故不愿意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1.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实施。
2.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培正办字〔2008〕30号文 200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