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各学科、专业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教师代表组成。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7至25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一般由院长担任,任期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秘书1名。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
(二)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学院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和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五)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建立学位评定分委会。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一般由系(部)有关领导和副教授及以上(含相当职称)教师、专家组成。任期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致。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秘书1名。分委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系(部)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系(部)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二)审核所辖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开会审核学位授予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须得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本院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九条 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学院现行绩点制,累计绩点平均成绩GPA(Grade Point Average)达到2.00及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行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因上述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各系(部)按专业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作出情况说明。由各系(部)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核实后报相应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的名单,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公布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复议条件
凡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做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未通过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各系(部)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通知后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向分委员会主任及有关成员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三)复议。同意复议者,应及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重新进行复议,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复议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10天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未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公布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知后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复议申请书。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任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10天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培正办字〔2009〕23号文附件 2009年6月8日印发)